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自治区民航支线航线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30号)及《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支线航空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8〕165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航线网络布局提高航线网络通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号)精神,大力发展喀什航空运输产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喀什综合保税区的融合发展,促进喀什乃至南疆地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以旅游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喀什国际机场作为国家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南疆支点和中巴经济走廊的航空枢纽港功能,推动南疆航空新型产业发展,助力富民增收,地区发改委起草了《喀什地区航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地区发改委面向社会及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援疆(前方)指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喀什海关,地区文广旅局、财政局、司法局、外事办公室、审计局、商务局,民航喀什监管局、喀什机场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对收到的3条意见建议进行了合理吸收完善。
广东省对口援疆(前方)指挥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于喀什新开直飞援疆四省市航线,鼓励相关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给予配套补贴。”针对此建议,已全面吸纳修改。
地区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建议将第二条“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培育资金由地区统筹援疆资金安排,补贴资金额度比照2022年资金额度筹集,资金支付控制在筹集到位资金范围内,当年度未执行完成的航线补贴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修改为“喀什地区航线补贴资金由喀什地区统筹资金安排,资金使用控制在筹集到位资金范围内,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当年度未执行完成的航线补贴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建议将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喀什、莎车机场原有国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从复航之日起按原补贴标准继续给予补贴,但停航前已享受补助的时间连续记入补助期限”。修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原有国内、国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从复航之日起按新开辟航线补贴标准继续给予补贴,但停航前已享受补助的时间累计计入复航补助期限”。针对此建议,已全面吸纳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