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航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9001诚信金沙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095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10-11 文号 喀署办规〔2023〕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本办法对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新开直飞旅游发展和招商引资重点客源地城市的航线,以及由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出港经停疆外新航点飞往以上城市可作为直飞航线给予补贴。
来源: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1日 点击数:

四省市对口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喀什地区航线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喀什地区航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喀什地区民航事业发展,鼓励和吸引航空公司增加飞抵喀什地区的客货运航线航班,积极推动喀什地区旅游、商贸及航空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航线网络布局,优化客货运航班结构,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和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借鉴疆内疆外同等机场补贴模式,结合喀什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喀什地区航线补贴资金由地区统筹资金安排,资金使用控制在筹集到位资金范围内,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当年度未执行完成的航线补贴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补贴资金用于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及地区各通用机场客货运航线培育,本办法的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喀什地区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新开直飞旅游发展和招商引资重点客源地城市的航线,以及由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出港经停疆外新航点飞往以上城市可作为直飞航线给予补贴。

第四条喀什机场新开国际客货运航线。

第五条对喀什地区通用机场需要支持培育的航线及机场运营给予补助。

第六条驻留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的过夜飞机。

第七条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设立基地的航空公司

第八条喀什地区确定的其它补贴事项。

第三章客运补贴标准

第九条对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根据盈亏情况按每航班客座率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补贴;高高原机场按照“一线一议”方式进行补贴

第十条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培育期为1—2年,按客座率进行动态补贴,具体如下。

(一)第1年航线补贴:航班客座率在60%及以下的,按照60%客座率的乘客人数进行补贴;客座率在60%以上,按照30%客座率的乘客人数进行补贴。客座率区分往返航程,乘客人数不含婴儿旅客和占座机组人员,补贴费用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执行。

(二)新开航线培育期超过1年的,第2年航线补贴按第1年航线补贴标准金额减半执行。

第十一条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补贴标准:

机型分类

航程3500公里(含)以下航线

航程35004500公里(含)间航线

航程4500公里上外航线

100座及以下机型

(如crj900等)

500元/人

——

——

100座至140座(含)机型
(如b737-700等)

400元/人

600元/人

800元/人

140座至180座机型
(如b737-800、a320等)

320元/人

480元/人

640元/人

180座及以上机型
(如b787等)

240元/人

360元/人

480元/人

补贴上限

3万元/航班

5万元/航班

6万元/航班

第十二条新开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客运航线培育期为1—2年,根据航程距离及执飞机型,按照“一线一议”方式确定补贴标准,补贴限额如下:

机型分类

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每航班补贴上限

洲际航线每航班补贴上限

200座(含)以下

7.5万元

13万元

200座以上

10万元

20万元

第十三条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原有国内、国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从复航之日起按新开辟航线补贴标准继续给予补贴,但停航前已享受补助的时间累计计入复航补助期限。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航空公司在春运、暑运期间申请的加班及临时经营航班符合本办法“第三章 客运补贴标准”规定情形的,补贴标准下浮50%

第四章过夜运力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对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过夜的运力每年补贴200万元/单架。过夜航班申请航线补贴的期限最少为1年,不满12个月的过夜航班不予补贴。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满足12个月过夜运力,可顺延至满12个月,再申请补贴。

第五章航空公司设立基地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对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设立基地的航空公司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贴。

第六章货运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喀什地区特色农副产品通过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用航空方式运输(如新梅号等),对开通由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内国际全货机(含客改货航班)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根据目的地、航线距离、使用机型和运费等实际情况按照“一线一议”方式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货运航线培育期为1年,按月载运率进行动态补贴。月载运率高于80%(含)按照合同签订金额全额补贴,月载运率低于80%按照合同签订金额全额补贴的50%进行补贴。

第七章通用航空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运营补贴。喀什地区每个通用机场补贴期限为1—3年,对年度飞行达到800架次的通用机场,每年给予运营公司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运输航线补贴。通用运输航线培育期为1—2年,新开通的通用航空载客运输固定航线年度运营发生亏损的,对执飞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最高0.8万元/小时进行补助。

第八章旅客吞吐量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旅客吞吐量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给予100万元补贴奖励,每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其他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客货运补贴航线的月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60%(含)高于50%的,补贴标准下浮50%;月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50%(含)的不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喀什地区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但尚未列入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或航空旅游包机,采取“一线一议”方式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对个别航程较远或开通困难且意义较大的航线,确需突破本补贴标准的,运输企业需提供成本测算资料,由补贴签订单位与运输企业、财政局、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共同协商后提出补贴办法,报行署常务会议研究,经地委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喀什新开直飞援疆四省市航线,鼓励相关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给予配套补贴。

第十章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内客货运补贴申请条件的航空公司、商会、协会或企业,在新开航线、过夜航班补贴前,需向地区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航线开通时间、航段、班次等相关内容),经报请行署同意后,由地区发改委签订协议。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外客货运补贴申请条件的航空公司、商会、协会或企业,在新开航线、过夜航班补贴前,需向地区外事办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航线开通时间、航段、班次等相关内容),经报请行署同意后,由地区外事办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办法规定的客运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季度进行申报及核算,由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补贴原则,提供符合补贴条件航线的所属机场、航空公司、航线目的地、航班机型、航班架次、旅客人数、月度平均客座率情况及补贴数额等补贴审核资料,报补贴协议签订方进行审核、申报补贴。

第二十八条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月度进行申报及核算,由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补贴原则,提供符合补贴条件航线的所属机场、航空公司、航线目的地、航班机型、运费、相关合同、运输货物类型、航班架次、载重量、月载运率及补贴数额等补贴审核资料,报补贴协议签订方进行审核、申报补贴。

第二十九条申请过夜航班专项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申请航空公司基地补贴的,需向地区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航空公司设立基地证明材料),报行署常务会议研究,经地委审定后进行补贴;其他补贴根据签订协议具体内容进行补贴。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上述规定,不同补贴资金相关的航段、架次、旅客人数、客座率等数据,由申请补贴的航空公司在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自然日内向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按本补贴办法,由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与运输企业商谈拟定航线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地区发改委与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在每年8月30日前确定冬航季补贴航线意向;12月30日前确定夏航季补贴航线意向。航空公司符合申请航线补贴、过夜航班补贴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申请、审核、签订补贴协议的,由补贴协议签订方为航空公司提供航线补贴、过夜飞机补贴,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补贴的航空公司需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多次出现数据错误或失实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由新疆机场集团喀什管理公司会同地区发改委、地区行署外事办公室、财政局根据审批权限向行署提议取消其补贴资格。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补贴协议签定方有权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限制或停止其在喀什地区内机场的航班保障服务,若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每航班”是指一个单程航班;“新开航线”是指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新开辟或原有航线中至少有一个新航点的航线,包括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原有国内、国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过夜航班”是指航空公司固定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塔什库尔干机场过夜的客货飞机。

第三十四条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规〔2022〕3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喀什地区国内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2.喀什地区国际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3.喀什地区国内货运补贴申请表 4.喀什地区国际货运补贴申请表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航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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