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9001诚信金沙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102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10-25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来源:喀什地区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5日 点击数: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

自治组织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3、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5、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 村(居)民小组长。

6、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

2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居

民公约

1、以自然村、居住小区或者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居)民或者户主会议,广泛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2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在集体经济的入股资格、日常管理、收益分配上予以适当罚戒。

3

健全和落实村

(居)议事协

 商决策制度

1、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2、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 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4

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1、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3、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4、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5

加强和规范村

(居)财务管理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开设村(居)银行账户,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2、在推进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尊重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

6

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

1、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2、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4、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征地拆迁和易地扶贫安置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广泛开展业主自治。

5、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7

引导村(居)

 民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

1、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2、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深入开展村(居)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搞好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入户评比活动,发动志愿者义务进行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垃圾清理等。

8

调解民间纠纷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9

组织村(居)

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10

管理村(居)

务档案

1、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居)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脱贫攻坚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11

宣传宪法法 律、法规、政

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力开展各类法治创建实践活动,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提升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1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封建 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现象。

2、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习,深化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弘扬文明新风。

3、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男女平等。

13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文

体活动

1、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在农村重点开展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在城市重点开展保护环 境睦邻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2、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结合社区特点,发动和引导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结合农村、农民的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14

建设和管护

村(居)公

益设施

1、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争取政府资金补助、发动社会力量捐赠等方式,建设村(居)民普遍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村组道路、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

2对所属公益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其他公益设施,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劝阻和报告破坏公益设施的行为。

3、管好用好村(居)综合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15

发展村(居)

集体经济

加强生产服

务、协调

1、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促进外出就业、返乡创业合作兴业。

2、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家庭农(林)场、扶贫车间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

3、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

4、组织农民预防和治理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现外来物种入侵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6

自我服务类

支持服务性、

公益性、互助

性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1、引导村(居)民成立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协会、志愿者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2、鼓励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3、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17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1、督促村(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巡查走访,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有关情况,发现并报告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3、组织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带头联系帮扶,链接志愿服务资源,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关爱帮扶。

18

反映村(居)

民的意见、要

求和提出建议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19

开展村(居)

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统一组织,村(居) 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 议的形式,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或者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2、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不得继续参与村(社区)相关工作。

20

开展村(居)

务公开和监督

1、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会议、宣传单、广播、微信群等形式公开村(居)事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围绕村(居)务决策和公开、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 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 落实。

3、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群众对村(居)务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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