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信访举报“耳目”作用,将群众举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并依据《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喀地环发〔2024〕6号),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案例:对群众举报某人“存在非法储存和运输废机油”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1日,举报人电话反映“伽师县某区存在非法储存和运输废机油”。
接到举报后,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废机油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向该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奖励情况:根据《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喀地环发〔2024〕6号)第二款第六项:“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规定和第五款第二项:“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款第一至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的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通过转到举报人银行卡的方式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目前举报人已收到举报奖励。
启示意义:实施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通过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可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