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聚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社会监督员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员对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促进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管新格局。
案例: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提供有效环境违法线索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社会监督员反映“喀什市某煤炭销售企业堆煤场区大量煤炭没覆盖,存在扬尘风险隐患,污染周边环境,起风天气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对贮存的煤炭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轩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开展立案调查。
最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1万元。
【接受社会监督员监督情况】本案中,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提供的线索,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并邀请社会监督员对环境违法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社会监督员做了详细说明,同时社会监督员也见证了现场执法的全过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束后处理情况第一时间向社会监督员告知,得到社会监督员的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旨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身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将积极引导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大胆检举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及时反映环境执法情况,充分表达群众的环境诉求,真正发挥好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倡导每个人都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推动者、参与者,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共建美丽喀什。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