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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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1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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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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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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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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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6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7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改,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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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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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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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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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11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2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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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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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14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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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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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17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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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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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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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21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2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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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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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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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类 |
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6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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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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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产 类 |
28 |
对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9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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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房 地 产 业 类 |
3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3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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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正,自1999年4月3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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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正,自1999年4月3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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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房 地 产 业 类 |
3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建 筑 业 类 |
35 |
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36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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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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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建 筑 业 类 |
38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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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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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后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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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建 筑 业 类 |
42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3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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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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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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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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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建 筑 业 类 |
47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8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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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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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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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索引号 | 01037361x/2024-00555 | 公开信息来源 |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8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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