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某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案 -9001诚信金沙

索引号 01037361x/2024-00591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4-07-29 文号 喀地公(机)行罚决字〔2024〕04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处罚事由: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来源:喀什地区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9日 点击数: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地公(机)行罚决字〔2024〕041号

违法行为人卡**,男,38岁,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图什市****,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山县******,工作单位:个体,违法经历:经公安云搜,警综平台查询到卡某于2022年1月23日因聚众赌博行为被新疆阿图什市公安局阿扎克派出所治安拘留10日,于2022年2月18日因卖淫嫖娼行为被新疆阿图什市公安局天山路派出所治安拘留10日的违法犯罪前科。

现查明2024年7月19日03:41时许,卡**在喀什徕宁国际机场11号登机口欲乘坐cz6802次航班(喀什至乌鲁木齐),在登机就坐过程中抢占公务舱(他人)座位,违法行为类型: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卡**的自我陈述材料、报案人和机组移交的书面材料、现场执法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卡**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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