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现将制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污染源随机抽查对象及范围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
地区生态环境局第三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各县市分局第三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
地区生态环境局在第三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各县市分局在第三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地区生态环境局在第三季度至少按照1:1的比例(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对象数量)确定一般监管对象被抽查数量;各县市分局在第三季度至少按照1:2的比例确定一般监管对象被抽查数量。
三、随机抽查方式
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以系统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其他业务部门可以采取人工摇号、抽签等方式抽取。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人员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二)非现场检查
做好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应采取非现场检查,其中对重点监管对象,可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远程视频监控等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一般监管对象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建设项目,可利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对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记录结果
各县市分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均需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完成,并填写录入相应执法检查表单,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其他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工作流程可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五、信息公开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随机抽查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按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