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报 -9001诚信金沙

索引号 01037361x/2024-0061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8-08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点击数: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六起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喀什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速冻库内发现过期并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73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疏勒县某烤肉材料销售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案

2024年6月9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疏勒县某烤肉材料销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索要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疏勒县某卤肉坊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案

2024年6月3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疏勒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对上游供货商刘某、杨某索取经营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订购驴肉,调查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驴肉属死因不明或无法通过动物检验检疫的畜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其法定代表人金某、直接负责人郭某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将法定代表人金某、直接负责人郭某移交疏勒县公安局。

案例四:伽师县某鸡肉专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案

2024年6月5日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伽师县某鸡肉专营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伽师县某鸡肉专营店经营无检验章、卡环编号与检验合格证无关联的鸡肉及相关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62.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鸡肉及相关产品148.6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泽普县某粮油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果冻鸡肉)案

2024年5月17日,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泽普县某粮油店(冷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冷库内储存过期食品果冻鸡肉4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采取了查封措施,要求立即整改。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件涉案食品(果冻鸡肉)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麦盖提县某清洗部经营加工的肉产品卫生不合格案

2024年6月9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麦盖提县某肠衣清洗部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发现代加工的肉产品贮存不符合条件,未离地离墙,加工间、人员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未做“三防”措施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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