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9001诚信金沙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588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2-08-24 文号 喀署办规〔2022〕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航线网络布局,优化客货运航班结构,依托喀什航空口岸、喀什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优势,充分发挥航空在推进喀什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和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来源: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5日 点击数:

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行政公署2022年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822




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强我区航线网络布局提高航线网络通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航线网络布局,优化客货运航班结构,依托喀什航空口岸、喀什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优势,充分发挥航空在推进喀什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和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本方案对航空公司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和塔什库尔干机场需要支持培育的航线给予补助

(二)自治区范围内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不含区内各支线机场到乌鲁木齐机场、各支线机场到区外机场的航线)按照《自治区国内客运航线补贴暂行规定》执行。

(三)地区客货运航线培育资金由地区统筹援疆资金安排,补贴资金额度比照2022年资金额度筹集,资金支付控制在筹集到位资金范围内,当年度未执行完成的航线补贴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补贴资金用于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和塔什库尔干机场客货运航线培育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四)本方案所称每航班均指一个单趟航班;新开航线是指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新开辟或航线中至少有一个新航点的航线,包括喀什、莎车机场原有国内定期航线停飞1年后,重新运营的航线;过夜航班是指航空公司固定在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过夜的客货飞机。

二、补贴范围

(一)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新开直飞援疆四省市以及其他旅游发展和招商引资重点客源地城市的航线。

(二)新开国际、国内客货运航线。

(三)驻留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的过夜飞机。

(四)喀什地区确定的其它补贴事项。

(五)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沈阳、大连、哈尔滨、青岛、厦门、郑州、武汉、海口、昆明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由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出港经停疆外城市可作为直飞航线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客运补贴标准

1.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根据盈亏情况按航班每月客座率及相应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补贴,其中:塔什库尔干机场(高高原机场)标准上浮20%

2.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培育期为12年,按月客座率进行动态补贴。

1)第一年航线补贴航班月客座率在75%及以下的,按照75%客座率的乘客人数进行补贴座率在75%85%(含)之间的,按照实际乘客人数的70%进行补贴月客座率在85%95%(含)之间的,按照实际乘客人数的50%进行补贴月客座率达到95%以上不再进行补贴月客座率区分往返,乘客人数不含婴儿旅客和占座机组。

2)第二年航线补贴按第一年补贴标准减半执行,月客座率超过60%以上达到正常营运标准的,当月不再计算补贴。

3.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补贴标准:


客运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内补贴限额为4万元每航班,航线航程在4500公里以外补贴限额为6万元每航班。

4.新开国际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第一年每航班补贴6万元,第二年每航班补贴3万元。

5.航空公司在春运、暑运期间申请的加班及临时经营航班,补贴标准下浮50%

(二)过夜运力

对在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过夜的运力每年补贴200万元/单架。过夜航班期限最少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不予补贴。因不可抗因素不满足12个月过夜运力,可顺延至停满12个月,再申请补贴。

(三)货运补贴标准

1.鼓励喀什地区特色农副产品通过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用航空方式运输(新梅号、伽师瓜号、石榴号等),对开通由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内国际全货机(含客改货航班)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根据目的地、航线距离、使用机型和运费等实际情况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2.货运航线培育期为半年,按月载运率进行动态补贴。

1)航线开航前3个月,月载运率高于80%(含)按照合同签订金额全额补贴,月载运率低于80%不予补贴。

2)航线开航后3个月只补贴亏损额,月载运率高于80%(含)按照亏损额的100%进行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全额补贴标准的100%,月载运率低于80%不予补贴。

(四)其他补贴标准

1.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客货运补贴的月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60%(含)高于50%的,补贴标准下浮50%;补贴航线的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50%(含)的不予补贴。

2.对于符合喀什地区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但尚未列入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或航空旅游包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

四、补贴管理办法

(一)凡符合国内外客货运补贴申请条件的航空公司、商会、协会或企业,开通新航线、过夜航班补贴前需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包括航线开通时间、航段、班次等相关内容),经报请行政公署同意后,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协议。

(二)客运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季度进行申报及核算;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月度进行申报及核算。由喀什机场按照补贴原则,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符合补贴条件航线的航班架次、旅客人数、月度平均客座率情况及补贴数额,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喀什机场提供的补贴资金数额进行补贴。

(三)申请过夜航班专项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其他补贴根据签订协议具体内容进行补贴。

(四)补贴相关的航段、架次、旅客人数、客座率等数据由申请补贴的航空公司在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向喀什机场进行申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多次出现数据错误或失实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由喀什机场会同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向行政公署提议取消其补贴资格。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限制或停止其在喀什地区内机场的航班保障服务,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本补贴方案,由喀什机场与航空公司商谈拟定标准,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喀什机场在每年830日前确定冬航季补贴航线意向;1230日前确定夏航季补贴航线意向。为航空公司提供航线补贴、过夜飞机补贴的,应与补贴航空公司签订补贴协议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喀署办规字〔20213号)

附件:

1.喀什地区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2.喀什地区国际货运补贴申请表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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