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行政公署2023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版)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10月
目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应对重大污染天气事件,指导全地区分级分类应对和响应、建立组织指挥机制、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准备与保障,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天气形成的重度污染不适用本预案,可根据《喀什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源头管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问责、预案管理、名词解释;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全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列入限产、停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全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综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全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行政公署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公署组织制定、公布并实施。
(2)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报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3)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行政公署有关部门根据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制定的预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将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地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 挥 长:行政公署分管副专员
副指挥长: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
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单位:地委宣传部、网信办,地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喀什供电公司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地区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指令和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指导各县市应对处置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适时修订《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行政公署批准后发布实施;制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各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2.3 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机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公益短信内容,发布预警开始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预报与预警
3.1 预报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 会商
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建立会商研判报告制度,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或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时,动态开展数据分析、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适时参加会商。各县市建立相应会商研判报告制度,加强数据及信息共享。
3.3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计算)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4 预警启动
当自治区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时,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喀什区域应急响应;研判3个及以上连片县(市)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地区启动相应级别的喀什区域预警。相关县市根据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启动不低于喀什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各县市预测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按照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发布辖区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及时报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5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地委宣传部、网信办和地直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6 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7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3.7.1预警信息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污染程度,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更高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7.2预警信息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响应级别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当接收到自治区区域预警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县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经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发布预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喀什区域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涉及县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污染程度超过喀什区域预警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市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 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应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 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措施;重污染天气高发频发期,可采取重点区域高排放车辆绕行、限行等管控措施;倡导公众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4.3.1.3 扬尘源管控
扬尘源管控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ⅲ级)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相关县市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针对钢铁行业的焦炉、转炉、电炉、烧结机、球团、石灰窑工段,其他冶金行业的熔炼炉、回转窑、多膛炉和冶炼系统等行业/工段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限产、停产、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此外,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或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火爆竹。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地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响应)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相关县市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绩效分级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响应)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相关县市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ⅲ级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5 区域应急联动
实行区域应急联动,指挥部统一协调,保障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各县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同防治。
喀什区域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应急指挥部应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县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报送
各县市及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通报情况。
5.2 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县市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部门、县市、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6.2 组织保障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4 经费保障
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由地县两级分级保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6.5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6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扬尘源减排、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县市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7 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预报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自治区预报平台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6.8 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指挥部组织对全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地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8.2 预案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企业要加强应急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3 预案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4 预案备案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涉气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修订后需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5 预案修订
各县市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每年9月15日前将辖区内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