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9001诚信金沙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07 23:40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地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并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及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督评估,依法制定、公布、落实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等。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本地区人口政策。

(九)指导各县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研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新疆、健康喀什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完善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自治区和地区人口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地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2、与地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地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地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地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地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喀什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地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与喀什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地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党组日常工作和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牵头协调推进深化医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牵头本系统脱贫攻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民营医院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扶贫帮困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的援疆工作。

(二)规划发展财务科。承担“健康喀什”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人口专项资金和项目以及援疆项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老年事业发展资金及项目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的实施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三)科教宣传科。负责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人口政策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地区性的交流与合作。

(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地区促进人口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利益导向机制,落实人口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依法规范人口药具管理工作,指导人口服务方面的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地区人口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医政药政科。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地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地直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受理和移送;负责地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地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有关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有关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负责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六)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科。负责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的组织实拖;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的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关心关爱干部职业健康的政策措施;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人口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落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七)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地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地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建设和乡村、社区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健康政策的落实;推进全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和政策的落实;负责家庭医生签约工作的指导;贯彻《乡村医生条例》,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与管理,参与农村卫生项目管理;负责全区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的实施;制定健康扶贫政策和规划,明确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及时汇总和分析各类数据资料,做好健康扶贫政策宣传,运用组织、管理、协调、指挥、监督的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提高帮扶效果。

(八)老年人及妇幼健康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地区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地区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地区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联络督促检查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五个老有”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地区有关人口老龄化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和推动各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全地区老年人优待优惠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负责全地区老年人各类数据统计工作;开展老年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组织发动老年人参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拟订地区妇幼卫生健康和人口健康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临床产科的建设和相应资格的准入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人口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2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地区卫生监督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戴永刚 
    联系电话:0998-23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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