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申请条件的单位、个人。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调运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管辖,且仓储地应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
(3)调运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未携带调入地所禁止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二、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县(市)级。
1.权责划分
地区级权限:地区植物保护站负责办理全地区辖区内应施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事项;
县级权限:县(市)植物保护检疫站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内应施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事项。
四、许可条件
1.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予以批准: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不予以批准:
(1)经检疫确定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要求和指导申请人进行除害处理;
(2)提交的材料来源不明、材料不真实或欠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3)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予以销毁。
五、申请材料
(一)未办理产地检疫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纸质或电子版,一式一份);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市、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纸质或电子版,一式一份);
3.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求出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已办理产地检疫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纸质或电子版,一式一份);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市、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纸质或电子版,一式一份);
3.《产地检疫合格证》(查验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3.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未经过产地检疫的,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七、许可收费
1.收费减免情形: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
2.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八、许可服务
1.申请:各涉检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需要在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https://ywglmh.moa.gov.cn/)网上在线申报;或携带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到喀什行政审批局二楼西侧地区综窗上门窗口申报。
2.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998-2960598
3.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办理流程,网址:https://ywglmh.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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