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35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各部门与“一带一路”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各领域互利合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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