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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喀什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57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行政公署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县级。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行政公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地区行政公署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地区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向地区行政公署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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